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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人大网独家文字出口,现场图文直播。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独家文字出口,现场图文直播。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70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法。
今天的会议是这两部新修订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3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两部法律有关的问题。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先生。
我们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这次修订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我们想了解一下。还有一个小问题,我们关注到里面有一个内容,法官和检察官到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这个规定从一审稿到二审稿到最后通过是有一个从有到无又恢复的过程,我们想问一下是出于什么样的立法考量?这种规定会不会产生利益输送方面的担忧?对此我们将会怎么样应对?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先说第一个问题,这次两官法的修改,也是正好借您的问题把条文背后的总的一个考量作一个介绍。法官法、检察官法是规范我们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主体,构建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专门法律。这两部法是1995年制定的,在之后的2001年和2017年又作过两次修改,这次全面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主要是要通过立法来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和我们的员额制管理等等一系列的措施能够上升为法律。
我们这次修订两官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讲,也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检察官、法官的队伍建设。从大的考量来讲,一个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证司法公正,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比如刚才提到的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包括我们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这一系列的改革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所以修订两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的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个方面,两官法是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适应我们现在司法工作新发展的一个客观需要。1995年制定到如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我们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和所面临的司法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立在两官法基础上,我们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一系列都面临着难以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所以修订两官法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来讲,同样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个考虑,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特别是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相关、相辅相成。两官法是作为这当中重要的一环需要和相关法律的修改保持一致,所以这次两官法的修改对完善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之,这次两官法的修订工作是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来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水平,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能够依法履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同时是在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的要求的体现。
您说的第二个问题,确实非常专业。看得也非常细。关于兼职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能不能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这是这次两官法修订当中,在一审、二审和三审中都出现变化的一个条款。
我先介绍一下我们在修改中的一些考量。现在修订后的条文,大家看到,法官法第37条、检察官法第38条对法官、检察官因为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有关规定。通过的法律作出这样的修改,一个是基于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四中全会对我们的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也都作出了专门的部署,实践中我们相关部门也都实施了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互聘“双千计划”。现在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而言,也是有利于提高其素质的。还考虑到国外的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活动,尤其社会活动是有严格要求的,但是对和法学院之间的学术的交流,也是允许的。所以基于这几个方面,我们有培养的需要,我们有实际的需求,我们国外一些做法可以借鉴,现在法律作了规定。
这部法在一审稿中,曾经对兼职作了规定,在审议和调研中,大家都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个担心是,会不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法官、检察官到院校开展教学科研,存在一些师生关系、熟人关系,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的司法公正。还有一个担心,我们在案件量比较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能不能保证本职工作。所以,二审当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二审稿中,就没有再对这一条作规定。所以,刚才介绍三审中加了这一条,我刚才也讲了,是我们从法学实践性教学有利于研究、提高教学培养,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的角度作了规定。
大家注意看,修订后的规定没有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而是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作出规范的。主要的职责是开展实践性教学和研究工作,发挥实践知识丰富的特长,同时也都作了一些严格的要求。理解这个问题,还要结合其他条款一并统盘去看。一个是我们对法官、检察官的兼职,法律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大家看法官法第22条和检察官法第23条,对法官、检察官的兼任都作了“四个不得”,一个是不得兼任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是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还有一个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职务。这是一个总的要求,体现的是对检察官和法官其他社会职务从严管理的要求,目的是保证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的一个信赖。这一条的规定精神,实际上是对刚才您说的第37条的也是一个总的一脉、一体的。
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法官、检察官到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有的是根据组织需求,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的统一选派,个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也要经过单位批准。
第三个方面,到高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实际上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一方面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比如我们的公务员法当中对公务员因为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要经过批准,同时明确规定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所以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公务员,这条的规定有同样的约束要求。
另一方面,还有关于兼职的数量,相关部门在具体的管理上,对数量、不得领取报酬、报批等,都有一系列的规定,这也是对统一的一个总体要求。我们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在整个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要求是始终一致的。法官、检察官都要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信赖。所以我们想,对于开展实践性教学,提升我们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升我们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来讲也是有益的。所以法律在第三审中,专门从全面的一个角度作了一个规定。我的回答完了,谢谢!
两官法对于法官、检察官遴选的工作经历和年限要求作出了调整,我想请问进行这一调整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非常高兴能参加今天的发布会,法官法刚刚通过,昨天是世界法律日,今天法官法通过,有这么多的媒体关心我们的法官法,所以今天和大家坦诚地交流,把我们的想法向大家介绍一下。
法官法对担任法官需要从事的法定年限进行了调整,原来本科毕业一般工作年限是两年,现在修改为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为什么这样调整?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的年轻法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这个问题,习曾经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要求司法人员不仅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只有这样,判决案子才会贴近社会现实,否则会导致裁判质量不高、审判效率低下、机械适用法律的情况。
因此,在本轮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对法官的遴选条件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政治标准和专业要求,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年限的要求。这个情况,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在域外也是一个惯例,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都要求有一定社会阅历,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是一个必然的要求。
另外,我们觉得提高法律年限的要求,也要从司法实践来考虑。在改革之前,我们有助理审判员,一个本科毕业生到法院系统,一般工作两年左右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再经过两至三年就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本次新的法官法把助理审判员取消了,直接任员额法官和审判员。实际上这个法律工作经历就是五年,所以我们这次改革的修改也有一定的承接性,也是五年左右的时间。虽然这次法官法修改的时候没有明确法官的年龄要求,但是大家可以推算一下,一个大学毕业生也就是22、23岁的样子,再工作5年,他实际初任法官的年龄也就是27、28岁。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适当地调整法官的工作年限要求是对法官更好地履职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注意到这次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的职责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想问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调整?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刚才提到的这个问题,一看就是内行,对原来的检察官法和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有一个比较,这次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在检察官的职责上增加了一条,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五条,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还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增加规定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之所以这么调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全面贯彻实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院的八项职权。大家都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人来执行的。检察官法应当也确有必要对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作出进一步细化和衔接。
第二,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需要。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三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去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也指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是应有之意。所以在检察官的职责中,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第三,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需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也就是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这次在法律上明确四大检察职能还是第一次。在检察官法中,确有必要通过明确检察官的具体职责,确保全国人大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是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需要。大家都知道,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个方面,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提出了四大检察职能,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把握这四大检察职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地对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所以,通过这个调整以后,检察机关的职能十分清晰地摆在人民群众面前,切实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在身边,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就在身边,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回答完毕,谢谢!
我们了解到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在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想请问,此次法官法的修订如何体现吸纳这些改革经验,对于法官的选任有何改变?谢谢!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简单讲,刚才爱立主任也说了,这次法官法修改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固化改革成果。对一些成功的改革经验,包括员额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是要吸收的,因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将比较成熟的司法改革成果固定为法律制度,这是有重要意义的。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呢?我理解,员额制改革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让优秀的审判人才向一线凝聚,通过实行员额制在队伍管理上形成好中选优、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导向,使我们的广官自觉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对员额制改革,大家都知道,中央的要求是在中央政法编制总数的39%之内进行法官员额的设置。目前在圆满完成首批集中入额之后,各地法院又进行了第二批、第三批的入额。据我了解的数字,现在全国有员额法官12.5万人,我们最高法院进行了两批遴选,第一批是365人入额,第二批有40多人,所以现在最高法院的员额法官有400多人。
目前员额遴选工作主要分两条线在推进:一是继续消化存量。经过入额之后还有一些未入额的法官,具有法律职务的法官没有入额,我们将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继续从这些未入额法官中遴选员额法官,这是解决我们存量的问题。还有一个做好增量的问题,法官助理成为将来法官的主要来源,要从这些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入额。下一步我们主要是要做好这两个方面。表面看来,我们在改革之前,原来的法官有21万,这个数字是比较大的。现在我们只有12.5万,可是坦白地和大家讲,改革之前我们是21万法官不假,但是21万法官里有一些是不办案的法官,他们具有法官的身份,但是在司法行政岗位、审判辅助岗位,并且绝大多数院庭长都是做案件的审批工作,没有直接到一线去办理案件,所以真正在一线万数字这么庞大。改革之后情况不一样了,改革之后我们要求入额必须办案,把员额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院庭长都要继续办案,改革前那种占着法官的位子具备法官的身份却不办案的情况基本上不复存在了。所以,我们就讲,虽然在绝对数量上法官数量少一点,但是大多数的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人数基本是保持稳定的,有的地方办案的力量甚至不减反增。
记者问到,下一步对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有哪些改变。我们考虑,将按照新法的规定,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员额制改革:一是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切实严格掌握遴选标准和程序,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落实员额交流制度,完善员额法官遴选和退出机制,对能力不胜任的、办案不达标的员额法官要坚决退出员额。最近我们也正在研究制定员额退出的指导意见。
二是突出员额的科学化、精准化配备,坚持以案定额,实行省级统筹调配、动态调整,注重向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倾斜。就是说,在坚持省级39%员额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些办案任务特别重的地方,案件特别多的法院比例可以高一些,比如说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在把握总体员额比例的前提下,对案件数量大、办案任务重的法院配备50%的员额法官,但是省内的总量不超过39%。
三是建立常态化的员额增补机制,指导地方法院对预留或者空出的员额指标开展定期遴选,让优秀的法官助理及时入额,稳定他们的职业预期。现在我们统计,全国39%的员额比例,但是实际使用的只有35%左右,还有4%左右的空额,这就给年轻的同志、符合条件的年轻法官助理留一个空间。
四是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这也是下一步员额制实施的一个重点。院庭长今后要成为办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硬骨头案”的主力。并且对他们的办案情况,也要进行考核,防止院庭长办案走过场、走形式,出现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的问题。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也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情形,就是院庭长完全投入到办案中,这也不对,因为院庭长还有一个管理和监督职责,所以不能让院庭长办案量冲击他们的管理监督职责,在办案的同时要把案件的管理职能、人员的管理职能充分履行好。这也是司法改革对院庭长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谢谢!
请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成果在这次新修订的两官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又有哪些亮点?谢谢!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刚才在介绍背景时也谈到了,大的背景是能够把我们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都体现出来,您提的问题比较大,涉及的条款内容比较多,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可能在后面包括前面的介绍中都涉及到相关的内容了。这次两官法的修改,如您所说,就是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巩固改革的成效。主要有五个方面,在整个法中都有体现。一是,落实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在我们的相关条款上都有体现。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所以检察官、法官作为从事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订中,我们都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主要是在总则中进行了非常清晰和明确的规定。
第一个体现是第1条中,我们增加了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同时在第3条中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价值追求,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另外,在总则中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履职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要勤勉尽责、清正廉明,不仅要廉洁,而且更要廉明,要恪守职业道德。这都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在两官法中的体现。
二是落实全面推进高素质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和中央的要求,我们要打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在这当中,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做了全面要求,就是要全面地推进高素质队伍的建设。具体体现在:第1条我们的立法目的中,第一句话就是要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这是整个法官法、检察官法要体现的对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要求。在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中也作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也是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要求,同时法官法、检察官法还对要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对法官、检察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队伍建设这方面增加规定,应当有计划地加强政治培训、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目的是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一支队伍。
三是,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最主要的就是员额制,还包括单独的职务序列。我们对两官的晋升、考核作了规定,特别是要通过遴选的方式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法官和检察官队伍中。
四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两官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官的职责、检察官的职责当中,规定法官对在职权范围内对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就案件所作出的决定负责,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界限。对两官的惩戒,设立了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两官是否存在办理案件违反职责的行为。
五是,落实完善履职保障,这块的内容也比较丰富,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在这次修订中特别注重加强的。因为保障两官依法履职,才能让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这里涉及的条款比较多。一个是我们在总则立法目的当中,规定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两官依法履行职责,这也是在总则中强调,两官的履职要受到法律保护,两院都要设立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两官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体现还包括防止干涉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增加保障人身安全的规定,还有一些救济上,法律都作了全面的规定。这是在新时代对两官法作出的全面修订。这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就在修订中的具体体现,就这些。谢谢!
我们注意到这次新修订的法官法用专章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进行了规定,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对今后法官的职业生活会产生什么积极的影响?谢谢!
谢谢,我回答这个问题。刚才爱立主任也介绍了,法官法的亮点很多,其中就包括专章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既是落实中央关心关爱政法干警一贯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确保法官公正履职的重要制度安排。近一段时间以来,扰乱法庭秩序和谩骂、诋毁法官,甚至暴力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周强院长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就提到,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者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今年3月“两会”上,周强院长提到,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有46名执行干警因公牺牲。最近又有两名干警在执行岗位上牺牲。通过这些看得出来,我们的法官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直接参与处理社会矛盾,既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风险。怎么给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他没有后顾之忧,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考虑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对这方面的工作比较重视,专门印发了文件,制定了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权益保障。2016年7月专门印发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职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新修订的法官法在第七部分独立成章,系统规定了法官职业保障内容。
这里内容很多,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明确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的情形,规定了非因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把法官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除法定情形下不能调离审判岗位。对法官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何进行保障,这些都有规定。
我想着重说一下,在这次法官保障中,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解决一线办案法官职级低、待遇差、职业尊荣感不强的问题,怎么解决呢?这次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是公务员,但是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并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这样通过这种按期晋升、择优选升,使法官晋升空间大大提高,给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较大的提升空间。我们举一个例子,基层法院的法官,以前院长才是一个副处级,现在我们基层法院的法官通过特别选升之后可以到“二高”,“二高”相当于副局。所以,晋升的空间大大提高,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再一个基础性工作,有了法官的单独职务序列之后,就可以配套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法官法也明确了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且建立与公务员的工资同步调整的机制。法官实行单独的工资制度,涉及到法官切身利益,也是广官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非常高兴,通过改革试点,我们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已经得到了初步落实。法官法中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另行制定,其实现在正在试点,单独职务序列也在试点,实际上现在已经初步得到落实了。
总之,法官保障制度确实很重要,因为法官判案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个体纠纷,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对于伤害法官检察官的情况,我们呼吁社会各界重视这个问题,全社会多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司法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我的问题是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内容,请问增加这个条款背后的考量是什么?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感谢检察日报社的记者,这里的第一个问题,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不是现在提出来的,也不是检察机关自行发明的,检察机关一直在做,检察官也是按照这个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务。这次首次在检察官法中提出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有以下的考量。
第一,是落实和体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大家都知道,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是一个执法者、司法者,还是一个监督者,监督者就要客观公正。这很明显决定了检察官无论是办案还是履行其他职责,都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二,是落实和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特色。检察官不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还承担着一个“护法者”的职责,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义务。大家都知道,检察官无论是出庭公诉,还是履行其他职责,都要有一个监督职责在里面。这就是说,我们这个检察官不能仅仅是代表某一方的当事人,要避免当事人主义和单纯追诉的立场,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是落实和体现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规定。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这里说的客观公正,不仅仅是我们中国检察机关一家独有的,也是各国检察官通用的一个准则。
为什么第二款专门对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作出规定,主要的考量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刑事办案中体现得比较集中,同时这方面的规定也非常明确,所以第二款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就是我们的考虑。
第二个问题,关于如何理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也一样。我们的总体原则是考虑,作为一个持有客观公正义务的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准确审查和收集证据,要坚持和落实哪些原则呢?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通过这样的措施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具体就检察机关而言,有四个方面的环节:第一个环节,在刑事立案的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可以让不构成犯罪、证据和事实明显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一个是不立案,另外一个是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里大家有一个非常有画面感的例子,那就是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我们检察机关积极地与公安机关沟通,最后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就是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二个环节,就是审查起诉环节,我们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案件,我们就不起诉,同时对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就是“带病”的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第三个环节,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既要指控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提出有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第四个环节是司法救助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有冤假错案,可以自我纠错,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里有一个画面感的例子,新疆的检察官张飚,推动再审将浙江叔侄杀人案纠正过来了。通过这些措施和环节,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我们对于冤假错案特别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刀刃向内,对一些以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主动纠错,这里的例子我不一一点了。通过这样的行动和举措,昭示正义可能有时迟到,但是从来不会缺席。谢谢!
这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订,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相对来说比之前有所扩大,想请问,怎么样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和管理?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不仅是社会各界,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两高”高度重视的问题,这里存在着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现在就目前而言,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已经有一整套监督、制约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呢?第一,主要体现在刚性的外部监督,大家都知道,最有力的监督,往往是来自于外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设计层面的监督。比如说,公安机关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最终有罪无罪要提交法庭来审判。
第二,主要体现在配套的内部制约。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带动司法体制改革,其根本的目的就是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提出的要求。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我们有一整套的监督机制,比如说有法官、检察官的权力清单。比如说法院有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有检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再往下一层,刚才海光部长说到了,法院有院庭长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履行司法监督的责任。所以,内部的监督还是很强的,同时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察机关还有检务督察的监督,此外还有很多监督措施,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办公室等负责案件流程监督和质量评查等,我们一直在做。
第三,主要是体现在严格管理。就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来说,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就是要确保这个权力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行使。“两高”也对法检两家系统内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比如任职回避、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私下与当事人接触、违规过问案件等等,均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检察官、法官的违法违纪,特别是违反审判职责和检察职责的行为。通过两官法等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和法检两家内部的管理措施,真正地做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我们相信也期待我们检察官、法官在这样一种机制下,合理合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切实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根本目标。谢谢!
我们这个问题还是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要求,确实注意到这次新修订的法律提高了对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要求标准,相当于做法官、检察官变得更难了,但是我们现实中其实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请问这个矛盾怎么协调解决?有没有更好的激励措施,来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办案热情?谢谢!
任职门槛高了,法官数量将会相应减少,不少法院的案件量却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个矛盾如何解决,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客观来说,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确实在逐年攀升,2018年人民法院受案量超过3000万件。我们调查了一下,经济发达地区的个别法院,年受案量人均的受案量达到了400件以上,将近500件,一个法官一年的工作日是200多天,受理的案件就将近500件,这个任务怎么去完成?面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员额省级统筹机制,在严格落实中央控制的员额比例基础上,坚持“以案定额”原则,突出员额配备的科学化精准化,实行省内统一调配、动态调整,确保员额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出台了员额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就此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争取尽快制定出台员额省级统筹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在编制和员额短期内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努力破解人案矛盾:一是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确立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取消一般案件的审批程序,同时加强了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明晰团队组成人员的职责清单,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案件裁判;二是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三是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纠纷诉前分流;四是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通过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裁判文书智能校对系统等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实现了数据分析、多元检索、类案关联、同案智推等功能,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有力智能化支持,提升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法官负担。从近两年的业务数据来看,通过推行以上各项措施,员额制改革后各级法院的案件审结率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我补充一下。刚才海光部长已经讲得非常全面。我说明一点,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门槛和条件与案多人少没有必然的矛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门槛条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法官、检察官专业化的素质,通过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素质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法官、检察官专业化的素质、办案质量效率提高了,又能促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这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并不是一个矛盾的关系。
请问,近期发生了一些法官和检察官被杀害的案件,对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没有考虑?怎么规定的?谢谢!
刚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里有一个重点内容,就是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公布一批重点调研课题,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是其中重要一项。这次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也有明确规定,即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给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安心的、有保障的环境。这是一个总体的考虑。
实事求是地讲,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世界上也是一个难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家共同研究解决。所以,有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下一步,我们在研究具体措施上,将会同公安机关积极构建风险应对防控机制,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另外,如何保障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在制度上存在一些难题,还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部门的支持。国外有蔑视法庭罪,我们国家这项制度还没有建立,下一步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谢谢!NBA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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