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应当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各类网络信息平台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评论等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公司各类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监测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快速反应。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低调处理、避免冲突,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
(四)系统运作。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快速做出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若为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若发现舆情影响敏感、重大的,公司应及时将舆情的主要内容、来源以及刊载媒体等信息与初步核实、评估情况、应对举措及进展等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经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要求刊发媒体及时删除并澄清,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或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或联系地方新闻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电话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总结舆情应对经验,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重大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通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打假治敲”举报直通机制或网信部门平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编造、传播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欧洲杯在线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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