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开展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要求,决定于2017年开展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普查对象是常州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2017〕82号)确定。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我市各有关部门要与市军分区、武警常州市支队和驻常部队做好衔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吴琪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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