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是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庄小龙 摄
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
征求意见稿提到,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鼓励其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鼓励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内容为“预付费有风险,请谨慎付费”,并载明监督举报电话。引导培训机构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学员姓名,培训场所,培训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条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选取一家银行开立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简称“专户”),并授权银行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推送专户相关信息。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公司违规向培训机构学员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违背公序良俗。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所属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办班或举办“密考”等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培训生源。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园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教师队伍,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机构聘任外国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考试培训(人才招录考试和资)、语言能力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研学旅行培训、涉外课程及考试培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刘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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